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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鹤壁政府门户网  2014-05-05 00:00

[摘要] 为加强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统筹示范区空间布局,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7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豫发〔2013〕14号)和《中共鹤壁市

条 为加强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统筹示范区空间布局,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7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豫发〔2013〕14号)和《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区建设的意见》(鹤发〔2012〕16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示范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原鹤壁新区区域范围,东至乡道016,南至淇县县城南边界和省道305濮淇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北至国道342日凤线,规划面积约130平方公里,涉及淇县高村镇、桥盟街道办事处、朝歌街道办事处、卫都街道办事处、西岗镇和淇滨区钜桥镇、浚县卫贤镇的部分区域。

第四条 示范区城乡规划建设由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划分为直管区、统筹协调区,采取分区域、分层级组织实施的管理模式。

直管区范围包括:淇水湾商务休闲区、富士康鹤壁科技园区、华晨汽车园区。直管区之外的范围为统筹协调区,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按示范区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示范区管委会是示范区范围内承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是落实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承办部门。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示范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修订,按照规划编制的规模和内容,实行分级管理。

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位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依法依规报批实施。示范区总体规划指导下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管理分区,分别由示范区管委会、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

第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示范区管委会共同选派人员组建示范区规划管理分局,与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合署办公,业务上接受示范区和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双重管理、以示范区管理为主。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直管区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规划竣工核实。

浚县、淇县和淇滨区在所负责的统筹协调区内行使规划、建设等管理权限,但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时,需报示范区管委会备案,对重大基础设施规划、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正式审批前须报示范区管委会作技术审查,必要时报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和示范区管委会共同选派人员组建示范区国土管理办公室,与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合署办公,业务上接受示范区和市国土资源局双重领导、以市国土资源局为主。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示范区直管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示范区直管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开工条件的,由示范区管委会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直管区内办理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纸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城建档案管理。

第十条 城建执法管理。示范区管委会组建城建综合执法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示范区范围内城建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直管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等行政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对统筹协调区的城建执法工作实施督查督办,对重大案件、突出问题直接进行调查处理。浚县、淇县、淇滨区政府继续履行好统筹协调区的城建执法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示范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收费征缴管理。在规划报建阶段,示范区管委会在对直管区内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三证”的同时,按照市政府规定标准统一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费用征缴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区的费用由所在县区政府征缴。

第十二条 示范区范围内采用现行的统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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